(2015)兵六民一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新疆巴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巴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一初字第018-1号原告新疆巴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火车站东路2区28号。法定代表人刘鼎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国,职员。被告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22区人民南路782号。法定代表人荣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巴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巴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巴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孙海军位于五家渠22区前进东街941号21-1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五房权证城字第××号);二、查封、冻结被告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1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霞审 判 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李大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