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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思诉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装卸搬运公司、高风林、张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装卸搬运公司,高风林,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张思,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装卸搬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付师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家德,男,汉族,1948年11月23日出生,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装卸搬运公司职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高风林,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张贵,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张思诉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装卸搬运公司、高风林、张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思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0088.37元,案件受理费2193.20元,鉴定费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风林于2015年2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思28600元;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装卸搬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思26700元;被执行人张贵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15000元。现高风林、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装卸搬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跃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