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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民二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洪华与李四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华,李四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二初字第943号原告李洪华,男,汉族。被告李四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华与被告李四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华以被告李四光已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四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华撤回对被告李四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洪华负担。审 判 长  廖淑娴人民陪审员  张小山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阳 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