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林与被告豆湘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林,豆湘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欧阳林,男。被告豆湘龙,男。原告欧阳林与被告豆湘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豆湘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豆湘龙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欧阳林负担。审判员  周志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罗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