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勇与冯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冯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冯国庆,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张勇与冯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冯国庆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张勇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8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国庆已主动履行案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及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志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