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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恒添纺织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恒添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24号原告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杰文。委托代理人周梓尉,系原告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恒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国清。本院在受理原告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恒添纺织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