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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执字第19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辉与王斌、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辉,王斌,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1984-2号申请执行人:徐辉,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斌,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云,住肥城市。申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辉与被执行人王斌、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张云银行存款1105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徐辉,其余权利予以放弃,同意(2012)肥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肥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张卫华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