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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肇庆市衡信贸易有限公司与高要市金利炮竹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衡信贸易有限公司,高要市金利炮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人民南路11号204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06217712-7。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炮竹厂,住所地高要市金利镇太平路。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炮竹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炮竹厂应履行清偿1939040.5元及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炮竹厂所有位于高要市金利镇西围管理区江边红珠岗的面积为82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振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