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诉被告杨琦、被告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杨琦,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李伟,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琦,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莉,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杨琦、被告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杨琦名下的位于滨江西路中交滨江国际小区5号楼0601室,冻结王莉在陕西汉中华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50万及其收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杨琦名下的位于滨江西路中交滨江国际小区5号楼0601室。二、冻结被告王莉在陕西汉中华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50万及其收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栋超审 判 员 曹兴录代理审判员 陈 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兆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