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保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8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蒋士平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蒋士平,金道柱,魏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保字第00015-1号申请人: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永鹤,刘润生,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申请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士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蒋士平。被申请人:金道柱,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被申请人:魏明,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庐民保字第0001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燎原路美菱工业园的房产(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肥东字第××号、肥东字第1000**52号、肥东字第××号)及土地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燎原路美菱工业园的房产查封;二、解除对合肥美菱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燎原路美菱工业园的土地的查封。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