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程献伏与谢汉民、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献伏,谢汉民,冯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程献伏,女,1956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执行人谢汉民,男,1954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执行人冯建华(被执行人谢汉民之妻),女,1956年11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程献伏申请执行谢汉民、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谢汉民、冯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汉民、冯建华名下银行存款9330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