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先平与刘光友、杨宏玲民间借贷纠纷扣留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先平,刘光友,杨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047-1号申请执行人徐先平,男,汉族,1965年8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光友,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杨宏玲,女,汉族,1977年3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本院作出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光友、杨宏玲未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光友工程款6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