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廖桂兰申请执行周泽信、周泽斌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桂兰,周泽信,周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廖桂兰,女,生于1943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周泽信,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周泽斌,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法定继承纠纷本院受理廖桂兰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47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廖桂兰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2、对被执行人周泽信及其妻袁翠兰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