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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邓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0951号移送执行人滨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邓某某,原滨海县司法局局长。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邓某某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滨刑二初字第00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邓成蔚未缴纳没收的个人财产100000元和未追缴的赃款6144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8月19日依法移送向本院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邓成蔚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和车辆,对被执行人邓成蔚名下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人民支路南侧汽车运输公司楼401室及其妻子徐桂香名下所有的位于滨海县景湖理想城B15-601室的房屋中价值人民币161440元的部分依法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查封的房产价值较大且房产处置时间跨度较长,其妻子徐桂香下落无法查找,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案件短期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执字第009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