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邓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218号罪犯邓丹,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2月9日,重庆市荣昌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万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退赔被害人22000元。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9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2012年11月16日、2014年1月14日分别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丹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丹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邓丹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有荣昌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其家庭情况。本院认为,罪犯邓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