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军华与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华,王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3218号原告:李军华。被告:王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华诉被告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华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华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军华承担。审 判 员 陈健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