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与孙强、刘玲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孙强,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3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负责人:张居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恒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强,男,汉族。被申请人:刘玲,女,汉族。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孙强、刘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