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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一×,刘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刘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李××(申请人之母),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刘二×。关于刘一×与刘二×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执字第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杨景崑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玉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