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民一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第四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催字第10号申请人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木晓东。申请人万控集团有限公司因号码为1050005322248056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经审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仅为中国建设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开具的证明,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但缺乏出票人及其他背书人关于签发票据及票据背书的证明,无法就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形成证据链。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之规定,申请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万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本案受理费用100元,经万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立附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第四百四十六条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