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建录、李素红、王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录,李素红,王战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金初字第321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录,男,1956年12月12日生。被告李素红,女,1970年8月16日生。被告王战伟,男,1969年8月27日生。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建录、李素红、王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住址不详,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