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执行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斌与被执行人刘景东、叶云秀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刘景东,叶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255号申请执行人陈斌,那,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刘景东,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叶云秀,女,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刘景东、叶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受理该案同时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光和、邱光盛、陈斌等三人与被执行人刘景东、叶云秀诉前保全案件。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瓯民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上述四申请执行人共同查封被执行人刘景东所有的座落于建瓯市朱家巷34号房产(所有权证:瓯城0550**号)、座落于建瓯市七里街新区99#地块4-5号房产(所有权证:201305428),现阶段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其所有的房产尚待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瓯执行字第12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