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4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龚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海军,潘仁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765号申请执行人龚海军。被申请执行人潘仁金。龚海军与潘仁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潘仁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龚海军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因潘仁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龚海军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950元,执行费为484元。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潘仁金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除被执行人潘仁金及其配偶名下共有的海悦花园1幢108房产外,无其他存款、汽车等财产线索。经向被执行人潘仁金配偶董锦玉调查,其表示与公公、儿子居住该房,月收入四千元左右,需要抚养家人,无能力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潘仁金现已离家,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其未果。2015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院将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