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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赵和平、谢海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红,赵和平,谢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94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被执行人赵和平,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谢海梅,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小红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1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和平、谢海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李小红给付475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610元。后被执行人赵和平与申请人李小红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和平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李小红偿还借款15000元、剩余32520元被执行人赵和平于2015年5月17日向申请人全部偿还。被执行人赵和平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6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