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陈雪连与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连,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椒行初字第28号原告陈雪连。委托代理人高志才、马青青。被告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星云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朱立国。委托代理人林绪聪、叶帅帅。原告陈雪连为与被告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与被告的行政争议已经化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将不再就本案所涉事由提出任何诉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陈欢欢人民陪审员 徐志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