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牛新生与杜世雄、牛广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世雄,牛新生,牛广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世雄。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新生。委托代理人:牛广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广良。系原告长子。上诉人杜世雄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牛广良系牛新生之子,牛新生与杜世雄系东西邻居,在牛新生西屋西、南屋西有滴水0.5米与杜世雄为邻。2008年8月28日,在见证人刘某的见证下,牛广良与杜世雄签订协议,内容如下:经刘某说合,牛广良南屋西与西屋西有0.5米滴水与西邻杜世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牛广良为甲方,杜世雄为乙方)。1、乙方自愿出三千元人民币买下甲方南屋西与西屋西0.5米滴水为业。2、甲方没有反(翻)盖南屋与西屋之前,乙方允许甲方向西流水。3、如果甲方反盖南屋或西屋时,甲方自动改向自己家流水。4、盖房时应角对角。5、以上协议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6、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注:乙方付给甲方叁仟元整,当面点清,互不反悔,本协议即日生效。立字人:甲方牛广良、乙方杜世雄、见证人:刘某。2008年8月28日上午。协议签订后,牛新生、杜世雄各以自己的名义于2008年12月30日分别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在本案审理期间,牛新生向依法出示了1995年9月7日以牛书田(原告父亲)名义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现牛书田夫妇均已去世。当时家庭成员为牛书田夫妻、原告夫妻和两个儿子牛广良、牛广金、女儿牛广瑞。一审认为:牛新生诉杜世雄相邻关系一案,从庭审看,双方为滴水发生争议。1995年牛新生为此宅办理了房产证,当时家中有7人,牛新生家庭成员对该滴水均享有使用权,2008年8月28日,牛广良与杜世雄签订的买卖滴水之协议,显然处分了其他家庭成员共享滴水使用权的权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不能买卖。该案中,牛新生和牛广良对该土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其所有权系集体所有,而牛广良与杜世雄达成的协议,从内容上看,是牛广良以3000元的价格将该土地出卖给杜世雄所有,其行为显然有悖于法律,因而,牛广良与杜世雄达成的协议系无效行为。牛广良基于无效行为收取的3000元应予返还给杜世雄,而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因而不存在返还问题。杜世雄辩称,其完全有理由相信牛广良在滴水协议上签字不仅代表牛广良,也代表牛新生和牛广良整个家庭,是经牛新生整个家庭成员充分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此,杜世雄不能向磁县人民法院举证。对杜世雄辩称的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规定,牛新生称2012年7月在其新建楼房时才知道该协议的存在,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受理该案。因此,对杜世雄的此项辩称不予采纳。原审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牛广良与杜世雄于2008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无效。2、限牛广良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给杜世雄3000元;3、驳回牛新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牛新生负担20元,牛广良、杜世雄各负担40元。宣判后,上诉人杜世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撤销该一审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子牛广良于2008年8月28日签订滴水协议时,被上诉人在场,并让其儿子牛广良签字,该协议合法有效;2、一审判决以土地不能买卖未有确认该滴水协议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3、被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2008年8月28日双方的土地使用证是建立在双方签订滴水协议基础上进行丈量和办理的,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8年8月28日开始计算,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牛新生服判未上诉,其辩称:2008年8月,牛广良与杜世雄未经其同意,私自协商,牛广良将属于牛新生滴水使用的该0.5米宽流水通道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杜世雄,并签订买卖协议。该协议严重侵犯牛新生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牛广良服判未上诉,其辩称:2008年8月28日,自己未经牛新生同意擅自与杜世雄签订协议,并且偷拿了牛新生的印章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并盖章,自己的所为与牛新生无关。协议签订后,杜世雄给的3000元钱自己花掉了,并未给任何人。二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5日,牛新生和杜世雄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的四至均有牛新生的签字和印章;磁县磁州镇陈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在当天加盖了公章;同年9月5日,磁县国土资源局磁州镇国土所在该表上加盖公章,同年12月30日,加盖磁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牛新生、杜世雄各以自己的名义于当天分别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且杜世雄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包含了牛新生卖给杜世雄的0.5米滴水。另查明,牛新生与牛广良一直在一起居住生活。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08年8月28日,牛广良与杜世雄签订《协议》,将0.5米的滴水卖于杜世雄,现牛新生因双方签订的协议未经其同意,认为该《协议》无效发生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确定案由为相邻权纠纷不妥。本案中,牛广良与杜世雄签订的《协议》名为买卖,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该《协议》签订后,杜世雄按双方的约定,给付了牛广良滴水使用费3000元,及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同年7月25日牛新生和杜世雄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审批表上均有牛新生的署名和印章,应当认为牛新生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并且双方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审批表上均盖有磁县磁州镇陈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章,证明双方的土地使用权经过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故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被上诉人牛新生辩称,牛广良与杜世雄签订的《协议》自己并不知情,其擅自处分别人的权利,应当违法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均按照《协议》分别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且牛新生与牛广良一直生活居住在一起,现在又称自己不知情,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视为牛新生知道并同意牛广良与杜世雄签订《协议》,故牛新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牛新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共计180元,由牛新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世忠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