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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商初字第06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倪国成与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秦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625-6号原告倪国成。委托代理人倪前进,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文城东路(朗润花园12号楼)。法定代表人许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明,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士凤,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秦浪。原告倪国成诉被告秦浪、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春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国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前进,被告秦浪、被告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明、罗士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国成诉称:2014年5月20日,被告秦浪、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79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7月19日,若逾期偿还,被告秦浪、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须向原告倪国成支付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秦浪、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倪国成借款79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2、被告秦浪、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秦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泗洪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侦查,所以本案应一并移送泗洪县公安局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国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实际收取11700元,退还原告倪国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 判 长  赵洪雷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浩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