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唐淑荣与被告姚殿林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淑荣,姚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唐淑荣,女,生于1946年12月24日,汉族,住乌市新市区北京北路40号汇轩园小区3-9-103室。身份证号码650102194612246026。被执行人:姚殿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00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加玛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凯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