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叶太全与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太全,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叶太全,男,生于1966年11月15日,汉族,系重庆市永川区全顺建材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先渝,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芳,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南街60号附99号。法定代表人杨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太全与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太全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太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6元,减半收取3658元,保全费2525元,合计6183元,由原告叶太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永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