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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罗锦某、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锦某,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6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锦某,男,1996年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山县黎埠镇均安村委会大围村木桥**号,2014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鞠某(绰号“三华”),男,1989年3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汉县桃花乡中山村*组,2006年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锦某、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罗锦某、鞠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村大冲市场门口,罗锦某负责看风,鞠某用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蒙定某停放的一辆黑色轻骑铃木牌QS125-3L型男装摩托车盗走,后以1800元卖掉,赃款由二人分占。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86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扣押了被告人罗锦某钱包1个、现金3800元、手机1部、喷射防卫器1支、摩托车1辆、作案工具自制工具24个,扣押了被告人鞠某手机1部、作案工具自制工具3个;罗锦某表示愿意将3800元退赔给被害人。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被告人罗锦某的供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锦某、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扣押的钱包1个、手机2部、摩托车1辆,发还二被告人;扣押的现金3800元,退赔予被害人蒙定某;作案工具自制工具共27个,予以没收并销毁;喷射防卫器1支,与本案无关,由扣押机关自行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敏儿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