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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曲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曲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甲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保刑终字第4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9日16时许,曲阳县郎家庄乡郎家庄村张某到被告人刘某甲家要账时,二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打斗,被告人刘某甲用菜刀将张某的头部砍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因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伤情为重伤。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16时许,曲阳县郎家庄乡郎家庄村张某到被告人刘某甲家要账时,二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打斗,被告人刘某甲用菜刀将张某的头部砍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因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伤情为重伤,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张某伤后先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10天,后又到保定法医医院住院25天,共住院35天。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15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张某表示不再参加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13年2月9日张某到刘某甲家要账,在张某数钱时,刘某甲从张某的身后用菜刀在张某的头上、脸上乱砍,砍了好几刀,血从脸上流下来。额头、头顶部、左脸部位、后颈、左眼角、左耳朵都有伤,伤都在头部。2、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3年2月9日下午4、5点钟,张某找刘某甲要账,杨某回家见张某和刘某甲正在卧室里打架,张某脸上都是血,他俩正在夺一把菜刀,杨某从张某手里将菜刀夺了出来,从窗户里扔出去,张某身上都是血,后听说他头部受伤。刘某甲打张某的那把菜刀就是家里平时做饭用的菜刀,在邻居刘某丙家找到那把菜刀。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3年2月9日(农历2012年腊月二十九日)下午5点左右,张某满脸是血来到他家。张某说是三会村刘某甲用刀砍的,王某见张某头上有三刀,他看见张某的脸上还有刀口,张某说他脖子上还有一刀,当时头上全是血。4、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2月9日下午5点钟左右,张某上他家找刘��甲要账,刘某甲领着张某回自己家,后杨某告诉他,张某被刘某甲砍伤,砍的张某的脑袋,脑袋上都是血,在王某家见到张某,见脑袋上都是血,刘某甲回来投案时也承认是用菜刀砍伤的张某。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现场位于曲阳县郎家庄乡三会村刘某甲家,东邻刘某丙家,刘某甲家为一排北房四间,东数第一间屋为张某被打伤位置。在刘某甲家东邻刘某丙家院内距北侧月台3**cm距西墙300cm处地面上有一把长33cm的塑料柄菜刀,刀刃上有血迹附着。6、辨认笔录及物证-菜刀一把证明,曲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提取一把长33cm的塑料柄菜刀,经当庭出示并由被告人刘某甲辨认后,确认系其用以砍伤被害人张某的凶器;刘某甲辨认出被他打伤的张某和打伤张某时使用的菜刀。7、诊断证明书和病历资料证明,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张某左额顶多发骨折;左顶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顶脑挫裂伤;头皮多处皮裂伤。保定法医医院诊断证明:张某(1)开放性颅脑损伤术后;(2)头面颈部创口术后;(3)躯干损伤。8、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证明,张某因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额叶、颞顶叶脑挫裂伤,左额骨及左顶骨凹陷性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气颅,头皮创口累计23.0厘米,面部创口累计11.2厘米,属重伤。9、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说明证明,关于张某损伤鉴定法医摄影时间与受理日期不符说明,该院对本院住院病人入院后即在最短时间行法医摄影照片留取证据,在接��办案单位委托后伤者登记时即从摄影档案中查找彩照用于鉴定彩照。10、情况说明证明,曲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告知张某重新做伤情鉴定一事,张某称其伤情鉴定已在2013年作出,不会再重新去做鉴定,为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其自愿负责。1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月21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12、曲阳县公安局郎家庄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13、曲阳县郎家庄乡三会村村委会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平时表现良好。14、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情况。1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伤残属九级、十级伤残。16、��告人刘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2013年2月9日张某找刘某甲要账,他把钱给了张某,张某骂骂咧咧并冲他打了一拳,刘某甲看见自家菜刀放在电视机柜上,张某上来要打他,刘某甲拿菜刀冲张某上身乱抡,见张某脸上都是血,记着是打他三、四下,具体打几下记不清了。17、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申请书、证明刘某甲赔偿了张某损失,张某对刘某甲表示谅解,不再主张民事赔偿及参加本案诉讼。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世荣审 判 员  程剑利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立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