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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47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茹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茹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477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茹雪芳,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473号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诉茹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茹雪芳名下房地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茹雪芳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777456.75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10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47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