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上海奇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与刘传开、常言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奇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刘传开,常言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41号原告:上海奇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丰。被告:刘传开,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常言云,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奇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与被告刘传开、常言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奇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奇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上海奇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顺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