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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木发与储金萍、潘建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木发,储金萍,潘建刚,黄惠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479号原告肖木发,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卓芬,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金萍,女,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潘建刚,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黄惠中,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肖木发与被告储金萍、潘建刚、黄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悦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