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翁建与钟世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翁建,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7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钟世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日,住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申请人翁建与被申请人钟世军因合伙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钟世军在重庆泰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万元。申请人翁建为以上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翁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世军在重庆泰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万元。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