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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商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俞爱萍、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俞爱萍,吕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代表人:孔建国。委托代理人:刘建永。被告:俞爱萍。被告: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告俞爱萍、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吟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燕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