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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玉琴与丁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琴,丁承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0272号原告魏玉琴。被告丁承元。原告魏玉琴与被告丁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均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玉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承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玉琴称:本人是经营彩票的,被告丁承元经常先打彩票后付钱,累计一段时间后,被告丁承元就写欠条给我。在2013年7月16日之前,被告丁承元对我说,他的妹妹出了车祸,需要借钱救命,让我借给他几千块钱,之后又借几次。2013年7月16日被告丁承元将之前借的钱累计起来写给我一张总的欠条12000元。我在之后多次催要,被告总是躲避。为维护我的合法财产,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丁承元偿还原告欠款12000元;2被告丁承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丁承元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魏玉琴是经营彩票的商户,被告丁承元曾在原告处赊买过彩票。2013年7月16日,被告丁承元将之前所欠原告魏玉琴的借款累计写一张12000元的欠条出具给原告。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魏玉琴现金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一共欠到壹万贰仟元整其他欠条已累计在此条上)2013年7月16日丁承元”。出具欠条后,被告一直未付款。以上事实,有被告所写欠条及原告陈述为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能进行。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被告丁承元所欠原告魏玉琴人民币1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承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魏玉琴欠款人民币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承元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付款时一并给付)。本判决为终局裁判。代理审判员 吴 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云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