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商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岳德明与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德明,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商初字第00637号原告岳德明。委托代理人董娟。委托代理人董荣建。被告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县汉王镇政府办公楼302室。法定代表人聂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德明与被告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德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岳德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守平代理审判员 常江红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