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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商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岳德明与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德明,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商初字第00637号原告岳德明。委托代理人董娟。委托代理人董荣建。被告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县汉王镇政府办公楼302室。法定代表人聂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德明与被告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德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岳德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守平代理审判员  常江红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