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李二攀、张艳与巩印升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二攀、张艳与巩印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诉保字第0058号 申请人李二攀,农民。 被申请人巩印升,男,1994年6月10日生,汉族,事故车辆驾驶人。 被申请人巩伦青(车辆登记所有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申请人李二攀之妻张艳被被申请人巩印升驾驶的粤B759UX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致其死亡。为防止被申请人巩印升、巩伦青转移财产,申请人李二攀于2015年2月15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巩印升驾驶的、巩伦青所有的粤B759U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李二攀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二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巩印升驾驶的、巩伦青所有的粤B759U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仇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