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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容县百牧康兽药经营部与覃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县百牧康兽药经营部,覃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容县百牧康兽药经营部。负责人:黄振明。被告覃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县百牧康兽药经营部与被告覃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县百牧康兽药经营部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县百牧康兽药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容县百牧康兽药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