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徐委康与顾雪锋、杨荣中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顾雪锋,嘉兴市人民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委康,杨荣中,嘉兴市中祺天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雪锋。委托代理人:王建根,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嘉兴市人民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工业园区07省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夏玲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根,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委康。原审被告:杨荣中。原审被告:嘉兴市中祺天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凤桥镇新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荣中,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顾雪锋、嘉兴市人民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委康、原审被告杨荣中、嘉兴市中祺天线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嘉商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二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雪锋、嘉兴市人民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一 帆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金 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