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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贺彩娥与折少龙、院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彩娥,折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000号申请执行人贺彩娥,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神木县电力局职工。被执行人折少龙,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神木县供热站职工。本院在执行贺彩娥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折少龙、院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折少龙、院瑞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贺彩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折少龙于2015年1月15日偿还30万元,2015年2月15日偿还20万元,剩余12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完毕,同时案外人院向则为剩余的12万元提供担保,案件受理费10700元、执行费9410元由被执行人折少龙、院瑞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