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大荔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西二环65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锋,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委托代理人吴民仓,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委托代理人吴民仓,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进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一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