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刑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涛,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013年6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璟璟、被告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李涛、左某(已判刑)在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的“××电玩城”内玩游戏,二人在输钱后找“××电玩城”的工作人员退钱,“××电玩城”的工作人员退了1200元给左某,未退钱给李涛。李涛遂邀约了傅某某(另处)等人来到“××电玩城”,由李涛、左某、傅某某等人持刀砍砸“百慕电玩城”,致使多台游戏设备被损毁。经鉴定,被李涛等人损毁的游戏设备价值8684元。2014年9月4日,被告人李涛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李涛到案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前五次讯问中均未如实供述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第六次接受讯问时其才如实供述了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户口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重新价格鉴证结论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共同作案人左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陶某的陈述、证人游某、邓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潘某某、黄某丙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但公诉机关提出李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公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李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涛被抓获归案后,其在侦查阶段的前五次供述中均未如实供述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直到其第六次接受讯问时才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该公诉意见不当,应予纠正。虽然李涛认罪,本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涛与共同作案人左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8684元。(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中梁代理审判员 罗庆勇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