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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军荣与李海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王军荣,被告李海涛,本院在审理王军荣诉李海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荣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荣撤回对被告李海涛的起诉,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并款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军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 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