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春诉被告全东洙、李红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春,全东洙,李红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赵晓春,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康和,律师。被告:全东洙,现住延吉市。被告:李红花,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春诉被告全东洙、李红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春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原告已预交9710元),减半收取384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5865元,由原告赵晓春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慧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