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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春诉被告全东洙、李红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春,全东洙,李红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赵晓春,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康和,律师。被告:全东洙,现住延吉市。被告:李红花,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春诉被告全东洙、李红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春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原告已预交9710元),减半收取384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5865元,由原告赵晓春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慧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