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乔东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乔东杰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015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东杰,无业。1999年9月14日因敲诈勒索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决定治安拘留十五日;2000年7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决定治安拘留十五日;2001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因减刑于200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7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四百五十九元;2014年3月3日因出示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证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东杰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东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被告人乔东杰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间,冒充军人身份,以有关系能帮他人撤销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等为由,骗得李某、沈某、朱某乙的人民币计18.1万元。(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被告人乔东杰于2013年2月间,至本市招商城,通过电脑排版、打印等方法,为自己伪造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1本。被告人乔东杰还于2014年4月至6月间,至本市梁溪大桥附近,通过制贩假证人员分别为自己和贲某伪造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各1本。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锡市警备司令部证明,上述3本警官证均系伪造。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乔东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本市滨湖区东山14号其暂住处,查获上述伪造的警官证3本和武装警察服装等物。被告人乔东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人陆某、潘某甲、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沈某、朱某乙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的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锡市警备司令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乔东杰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东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且属情节严重;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东杰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东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东杰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东杰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六年十个月。被告人乔东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乔东杰冒充军人身份,以有关系能帮他人撤销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可以帮助解决小孩入学等为由,骗得李某、沈某、朱某乙的人民币计18.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2月间,被告人乔东杰至本市招商城,通过电脑排版、打印等方法,为自己伪造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1本。2013年11月,被告人乔东杰冒充军人身份,以有关系能帮他人撤销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为由,骗得李某的人民币4万元。2、2014年4月,被告人乔东杰至本市梁溪大桥附近,通过制贩假证人员,为自己伪造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1本,并冒充军人身份,以借款为由,骗得沈某的人民币14万元,并将该警官证押在沈某处。3、2014年6月,被告人乔东杰冒充军人身份,以帮助解决小孩入学为由,骗得朱某乙的人民币1000元,并至本市梁溪大桥附近,通过制贩假证人员为贲某(朱某乙的丈夫)伪造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1本。2014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乔东杰,并在被告人乔东杰临时居住的本市南长区五爱家园8号江南春客房310房间内、本市滨湖区东山14号内,查获武装警察制式服装等物。被告人乔东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5月30日、8月2日、8月4日,沈某、朱某乙、潘某乙分别将上述由被告人乔东杰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上交公安机关(上述证件及制式服装均已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锡市警备司令部依法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乔东杰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李某、沈某、朱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潘某乙、潘某丙、陆某、潘某甲、陈某、朱某甲、王某、陶某、胡某、刘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银行打款记录、照片、借条、收条、还款协议、微信图片、交通事故协议书、协议、事故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证明、事故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乔东杰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被告人乔东杰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东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乔东杰曾因出示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证被行政处罚,现又伪造证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且至今未归还被害人损失,属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乔东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东杰犯罪以后虽未自动投案,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乔东杰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乔东杰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罪名正确,认定其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乔东杰实施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指控又认定被告人乔东杰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东杰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乔东杰向被害人李强退赔人民币四万元,向被害人沈超退赔人民币十四万元,向被害人朱某乙退赔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晏审 判 员 周 群人民陪审员 徐仲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