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于美妍与马成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美妍,马成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于美妍,女,2009年3月6日生,汉族,住明光市。法定代理人:于波,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址,系于美妍父亲。被告:马成海,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美妍诉被告马成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其他正当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美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美妍承担。审判员 江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