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陈娜娜与赵芝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陈娜娜,女,汉族,汕头市潮阳区人。被告赵芝伟,男,汉族,汕头市潮阳区人。原告陈娜娜诉被告赵芝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淑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娜娜、被告赵芝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娜娜诉称,原告于2007年8月在朋友家与被告认识,后直接联系,2012年12月被告主动联系建立婚恋关系,2013年1月被告其母以各种理由催促结婚,同年5月1日按本地风俗举行婚礼到被告家共同生活,2013年9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4月28日生育婚生儿子赵某楠。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婚前没有提及其家庭负债情况,婚后经济需原告支撑,多次谎言搪塞,并多次要求原告上缴工资卡,结婚一年,被告一直向原告索要金钱,造成原告极大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被告没有责任心,不顾夫妻感情。怀孕期间对原告经常不管不顾,在校另居,常不归家。2014年2月,被告只知道向原告要钱,在原告怀孕八个月时,榨干钱后,把刚从医院保胎回家的原告赶出家门,分居至今。被告对儿子的生育、抚养不闻不问,甚至于被告为拿到陪嫁金饰扣留幼子证件,不让孩子打预防针和做出生证。更可恶的是2014年9月,孩子因疝气回纳困难,导致疝气嵌顿,医院建议手术,作为父亲的被告得知后,居然叫孩子不要手术等他自己好。孩子住院期间,作为父亲一刻也没有照顾看望过孩子。综上所述,原告陈娜娜与被告赵芝伟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为摆脱名存实亡的婚姻枷锁,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准: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离婚后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孩子出生证复印件,证明婚生孩子情况;3.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被告辩称,答辩人于2007年8月偶遇高中师姐时与被答辩人相识(被答辩人系师姐大学师妹),后直接联系。2012年12月寒假期间答辩人受邀到被答辩人家中做客时与被答辩人互生情愫,在相互之间充分了解后于2013年5月1日按本地风俗举行婚礼,同年9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答辩人母亲本意是让二人于当年农历八月中秋后才完婚,但被答辩人父母称一定要在被答辩人的生日前完婚,并不存在答辩人母亲以各种理由催促结婚的事实。婚后二人相敬如宾,恩爱有加。2014年4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楠。婚前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济自由,被答辩人所述答辩人家庭负债,多次向被答辩人索要金钱不是事实。事实是答辩人以及父母和妹妹四人都有正常的固定工资收入,承担家庭生活开支有余,从未提起过需要被答辩人来支撑以及共同承担,也没有出现有任何人上门讨债追债的情况。被答辩人提出她的工资分为三部分,一部分给她的母亲,一部分留给未来的孩子,一部分留给她自己生活开销。从始至终,被答辩人从来没有为家庭承担过任何经济支持,从日常生活到孩子的出生以来,一切开支都是答辩人支付。倒是被答辩人的母亲经常提及答辩人兄妹二人每月工资都上交给了答辩人母亲,―家四人都在赚钱,经常向被答辩人灌输婆婆有钱,不缺钱的这种思想。被答辩人怀孕期间,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一直照顾有加,尽量满足被答辩人提出的一切要求,除去正常上下班时间以外,与被答辩人是形影不离,出入接送,承担起―个丈夫的责任,在各个方面细致认真地关心被答辩人的生活起居,在处理事情方面也充分尊重迁就被答辩人的意见。同时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父母也视同自己的父母般跑前跑后进行孝敬。现在被答辩人突然提起离婚诉讼,是何目的、意图?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离婚是因为一时意气用事,或者是受其家人怂恿教唆才会立场不坚定,杜撰离婚借口,颠倒是非黑白。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事实真相,希望能够多做调解工作,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公正裁决。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本人的身份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同年9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4月28日原告生育了儿子赵某楠。孩子满月后,因发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小孩随原告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已生育一小孩,现原告在哺乳期内提出离婚缺乏慎重,希望被告对原告与小孩多加关爱照顾,共同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一些矛盾,属于正常现象,双方应该正确对待,尤其是在碰到困难时,应该互相协助,互相体谅,共同渡过难关。因原告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其离婚请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陈娜娜与赵芝伟离婚;二、驳回原告陈娜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娜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淑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