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潘求安诉被告潘少林、潘耀辉、潘荣华、融水县杆洞乡锦洞村民委员会(下称锦洞村民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求安,潘少林,潘耀辉,潘荣华,融水县杆洞乡锦洞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846号原告潘求安,男,住融水县。委托代理人唐汉辉,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潘少林,男,住融水县。被告潘耀辉,男,住融水县。被告潘荣华,男,住融水县。被告融水县杆洞乡锦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融水县。法定代理人韦院金,该村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潘著辉,男,住融水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潘永同,男,住融水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潘求安诉被告潘少林、潘耀辉、潘荣华、融水县杆洞乡锦洞村民委员会(下称锦洞村民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求安诉被告潘少林、潘耀辉、潘荣华、融水县杆洞乡锦洞村民委员会(下称锦洞村民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求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求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求安负担。审 判 长 刘琼琼人民陪审员 黄秀兰人民陪审员 凃柳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