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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义元与黄娇珍、崔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元,黄娇珍,崔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35号原告王义元,男,52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刘泉声,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娇珍,女,54岁,汉族,住焦作市。被告崔跃忠,男,53岁,汉族,住址同上,系黄娇珍丈夫。原告王义元与被告黄娇珍、崔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义元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义元承担。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荣康 关注公众号“”